1.概述
配電網中的高次諧波的治理已經成為我國電力環保工作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之一。高次諧波有著顯著的特點:
①隨機性的變化,即為小周期、短間隔的不規則性變化,反映出諧波為隨機變量的特征;
②規則性的變化,其大小隨諧波源負荷的大小、系統運行方式等作大周期的變化。
諧波測量對抑制諧波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檢定實際網絡諧波源用戶的諧波水平是否符合標準的規定;了解和掌握各種電力設備投運前、后相關系統的諧波水平及其變化、檢驗諧波對有關設備的影響;諧波故障和異常的原因測量,以找到應采取的相應對策;諧波專題測試還可以便于了解諧波源特性、系統諧波阻抗、諧波潮流分布和諧波放大現象等。
2.諧波國家標準的具體規定
2.1測量條件國標GB/T14549-1993《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明確諧波測量應在最嚴重的條件下進行,即選擇在電網正常供電時系統可能出現的最小運行方式,且在諧波源工作周期中產生的諧波量大的時段內進行,例如電弧爐應在熔化期、可控硅軋機應在軋鋼大負荷期、電氣化鐵道應在電力機車集中的高峰期測量。當測量點附近安裝有電容器組或存在其它諧波濾波器組時,有可能會產生某次諧波放大或諧振,應在電容器組,或濾波器組的各種運行組合的方式下進行測量。實際測量時,并不一定達到最嚴重的條件,例如測點附近有多個諧波源,系統在某些方式下會形成諧振等,可在多種方式和測量的基礎上進行評價。
2.2監測點和測試量原則上選取諧波源用戶接入公用電網的公共連接點作為諧波的監測點、測量該點的諧波電壓和諧波源用戶注入公用電網的諧波電流,要求監測點的諧波水平必須符合諧波國家標準的規定。諧波電壓和諧波電流的諧波次數一般測量第2~19次,但根據諧波源的特點和測試分析結果,可以適當變動諧波次數測量的范圍,前者用含有率(%)表示,后者用有效值(A)表示;標準還規定,諧波電壓必須測取總諧波畸變率THDU(%)。
2.3測量間隔和持續時間對于負荷變化快的諧波源(例如:煉鋼電弧爐、晶閘管變流設備供電的軋機、電力機車等),測量的間隔時間不大于2MIN,測量次數應滿足數理統計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次,以使測量值平均數的分布接近于正態分布所需的最低樣本數。對于負荷變化慢的諧波源(例如:化工整流器、直流輸電換流站等),測量間隔和持續時間不作規定。為了區別暫態現象和諧波,對于負荷變化快的諧波,每次測量結果可為3S內所測得的平均值。推薦采用下式計算:式(1)中,UNK為3S內第K次測得的N次諧波的方均根值;M為3S內取得均勻間隔的測量次數,M≥6。式(1)的值即可作為持續測量過程中的一次諧波測量值。
電網諧波管理的依據是國家頒發的《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及電力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對電網諧波的測量和檢測有利于諧波的管理,從測量的實際值幫助我們分析和尋找電網諧波電壓超標的原因,對有關諧波源和電容器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當存有諧波源的電網新增電容補償設計時,還應核算諧波諧振或放大的可能性,投運前后在系統和電容器組的各種運行方式下進行諧波監測。